背景:#EDF0F5 #FAFBE6 #FFF2E2 #FDE6E0 #F3FFE1 #DAFAF3 #EAEAEF 默认  
阅读内容

我国拟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

[日期:2009-09-04] 来源:中国网   作者:未知 [字体: ]

我国拟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

  2009年09月04日17:00  中国网
我国拟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
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

  中国网4日讯 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,在介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就等方面情况时表示,征地问题确实是属于城乡关系的焦点问题,征地制度也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也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。

  陈锡文指出,有些地方出现征地之后对农民保障不够,实际是指两个方面:

  一是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,没有及时足额发给农民;二是地征走之后没有让农民及时加入当地的社保体系,这就引起比较大的矛盾。针对存在的问题,党中央、国务院是非常重视的,当前正在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改善征地制度,一是通过职能部门加强督查,要保证农民被征地之后及时足额得到补偿,要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法征地现象。

  另一方面,要抓紧推进征地制度的改革,总的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,提高补偿标准。去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做的决定已经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方向,文件要求,在城镇建设的规划区以外,如果是非公益性的项目用地,得到批准之后这部分土地可以不向农民征用,让农民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这个项目的开发和经营。

  陈锡文说,可以采取出租等方式,土地的性质就不改变了,这是目前改革要迈出的第一步,有关部门正在按照这个决定修改有关法律,制定有关政策。之所以限定的范围现在是在城镇建设规划区以外,以及非公益性项目可以探索这方面的改革,由于《宪法》总则规定,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所以凡是用来搞城市建设的土地目前还得征用。《宪法》规定,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,所以这次改革的范围确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和非公益性项目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,法律法规适应新的形势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,这是我们现在改革迈出的第一步。这部分的改革在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条例之后就可以进行。

阅读:
录入:admin

推荐 】 【 打印
本文评论       全部评论
发表评论
  • 尊重网上道德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
  •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
  •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
  •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
  •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


点评: 字数
姓名:
内容查询